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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等三国的这类产品持续征收反推销税

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等三国的这类产品持续征收反推销税

发布时间:2024-01-04 00:20:51 标签:服务案例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2017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61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推销税。原审办法施行之后,应相关利害关系方请求,商务部对办法进行了一次更名复审。

  2022年10月23日,应我国共聚聚甲醛工业请求,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29号公告,决议自2022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

  商务部对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的推销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以及对我国共聚聚甲醛工业形成的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进行了查询。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简称《反推销法令》)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对我国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我国共聚聚甲醛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商务部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3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是原反推销办法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7年第61号公告中的产品规模共同。详细如下:

  物化特性:共聚聚甲醛是由甲醛组成的,具有-CH2-O-主链及-[CH2-O-CH2-CH2]-嵌键(按重量计-CH2-O-含量大于50%)的热塑性树脂,在常温下一般为乳白色或淡黄色的颗粒状固体,且一起满意以下各项功能指标:

  主要用途: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惫性、高耐蠕变性等杰出的力学归纳功能,能够部分代替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用品、运动器械、医疗用具、管道管件、修建建材等范畴。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1010、39071090。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查询产品规模之内。

  依据商务部2017年第61号和2018年第10号公告的规则,对各公司征收反推销税税率如下:

  自2023年10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反推销办法的期终复审裁决